权利要依法行使,碰到法律问题,不要想当然,必要时要寻求专业帮助。
文 | 杨文战律师
来源 | 杨文战律师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公众号)
作者按
不懂法是要吃亏的!明明是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业主按合同要求退房,却被法院依法判败诉。原因是不知道一条法律规定。
案情: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购房人起诉退房被驳回
2012年11月,江苏的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9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96平方米的房子。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该处房周围环境较好,而且离自己公司又近,先生签订合同后非常满意。
但是,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的,王先生就有权解除合同。不过王先生没有急着去谈解除合同的事情,心想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晚交房一天,自己还可以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
直到2013年7月3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可以收房。但此时正好遇上公司搬迁新址,新地址离这处房子较远,王先生就有些动摇,没去收房。后来王先生终于决定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于是,2014年8——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94万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28万余元。
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王先生本来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因超期已消灭,据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以案释法
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约定日期(2013年4月30日)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王先生可按合同约定在逾期超过60日(2013年6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王先生的解除权发生之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行使解除权,但是其于2014年8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
据该案承办法官胡正建介绍,该案系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认为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成事实,晚一点索赔可能拿到更多的违约赔偿,从而忽略了除斥期间的概念,导致败诉。
![]()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让很多人觉得迷惑,为什么明明是开发商严重违约,购房者要求解约反到被判败诉?杨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做个分析。
1、 什么叫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具备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时,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仅凭一定的行为即可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XX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内容。这就属于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符合条件后,权利人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比如本案,约定的逾期解除日期是60日,也就是说2013年6月30日起,王先生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了。
2、 解除权有限制条件
合同解除权能单方解除合同,显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的影响。如果权利人长期既不行使也不放弃该权利,就会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既与《合同法》维护交易稳定的目的相悖,也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责任编辑:虞晓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