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 根据悬赏广告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约定,该合同相对人驿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则该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同时也是其履行与悬赏广告人合同义务的行为,这就产生同一行为满足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形。此种情形,应当采用特别约定优先的原则,该合同相对人员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人之间单独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比如,游泳场馆按照其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负有在顾客游泳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不能因为其进行的救助行为与悬赏广告约定的行为一致,而要求取得报酬。 行为人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行为人负有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情形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一致,也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着履行其职责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悬赏广告也应完成其职责。如果允许悬赏广告适用于国家机关履行公职的行为,其结果导致公权力行使如同交易,不利于维护公权机关的形象。同时,如果允许适用悬赏广告,也与公权力之性质相悖。 2、依据法院规定负有一完成某行为的义务的人,完成该行为时也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如犯罪受害人对提供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如果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线索的,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再比如,窃贼偷了人家的东西,失主寻物悬赏广告,窃贼归还该物的,也不能按照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还有因其在先行而产生了完成某一行为的义务的,即使完成了行为,也不能按照是悬赏广告请求支付报酬,如带未成年人游泳,未成年人出现溺水,该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不能因为其救助行为而向未成的人的家属要求支付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 悬赏广告适用的上述例外情形,为一般通例。现实中也经常见到如犯罪受害人家属奖赏破案的警察的情况,奖赏负有法定或者合同义务的人的情形。此种奖赏原则上属于道德层面,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除非当事人在悬赏广告中明确确定不适用上例外,一般不宜支持支付报酬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