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5516号
原告:***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号**楼。
负责人: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杨某,女,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系杨某丈夫),住江阴市。
被告:梅某某,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杨某、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金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某、张某某、被告梅某某暨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梅某某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201.6元;2.判令杨某、梅某某支付自逾期支付物业费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产生的滞纳金(①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3400.52元,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共计800天,滞纳金为3400.52元*万分之五*800天=1360元;②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3400.52元,滞纳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共计435天,滞纳金为3400.52元*万分之五*435天=740元;③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3400.52元,滞纳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止,共计70天,滞纳金为3400.52元*万分之五*70天=119元;④综上,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的滞纳金为2219元);3.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梅某某承担。诉讼过程中,***物业服务中心变更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杨某、梅某某支付滞纳金1500元。事实与理由:杨某、梅某某向***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江阴**公馆*幢****室,后开发商向杨某、梅某某发出入伙通知书并通知杨某、梅某某房屋建筑面积为96.06平方米,物业费为2.9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收等相关事宜。2014年9月15日,杨某、梅某某办理入伙手续,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杨某、梅某某按年向他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若逾期,需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未缴纳物业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现杨某、梅某某已拖欠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201.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产生滞纳金为2219元。他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杨某、梅某某辩称:他俩是夫妻,涉案房产登记在他俩名下。他们对***物业服务中心的第1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他们不是故意不交,是因为***物业服务中心没有履行制止别的业主违章建筑、私开门窗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知道违建后,仅派人上门去和2901室的业主说不允许施工、要整改,只是进行了表面劝阻而没有阻止成功。别的物业服务他们是享受到的,所以物业费要打折。而且他们也不承担滞纳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梅某某向***公司购买***广场项目*单元****号房。2014年9月15日,***公司向杨某、梅某某出具***广场收房通知,载明:您所购买的***广场项目*单元****号房达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本单位实测建筑面积为96.06㎡,2014年9月22日9:30至16:30为房屋交付时间,物业管理费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3400.52元预收12个月。2014年9月15日,***物业服务中心(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为**公馆提供物业服务;甲方的权利: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制度告知乙方;2.制止和劝阻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的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乙方的义务:1.自觉接受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协议》及小区物业管理制度;2.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管理服务费用交纳按年度收取,高层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95元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于本物业交付使用之日或开发商通知的入伙之日的次月起计收;乙方如违反协议,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及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等。2014年9月15日杨某、梅某某收房,收房时交纳物业费3400.52元。
2014年8月28日,***物业服务中心向*幢****室业主发送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载明:贵单元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因占用公共区域违反了政府相关家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条款,按有关规定及从本物业整体安全等综合因素考虑,请贵业主及雇佣之装修单位在3天内(即2014年8月31日17:00之前)对违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装修管理要求。
2015年2月26日江阴市***广场*号****室登记在杨某、梅某某名下。后杨某、梅某某多次就****室侵占公共区域违建的问题打12××5电话求助,2018年4月24日的诉求件内容为:“我是**公馆*单元****室的住户,我之前多次反映了我家对面****室、****室的住户侵占公共区域,把我们楼道里的公共窗户封起来,以此拓展私人区域的问题……由于*-****业主占用采光窗部位,未能与我达成共识。服务中心经理多次与相关业主沟通,我表示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1.*-****恢复采光窗部分;2.关于采光窗部分允许占用,但需*-****业主作出经济补偿。有关善后事,我与相邻方实质上仍在协商此事,物业服务中心将持续跟进处理此事。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认为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业主恢复采光窗部分,如果物业解决不了该问题,我不会缴纳物业费。”
因杨某、梅某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未按期交纳物业费,2019年4月8日,***物业服务中心具状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收房通知、入伙资料确认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12××5诉求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产权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杨某、梅某某对结欠***物业服务中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10201.6元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杨某、梅某某抗辩称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中心未履行制止其他业主违建的义务,因***物业服务中心已提供证据表明其中心已履行相关制止的措施,且杨某、梅某某亦陈述***物业服务中心对其他业主的违建进行了劝阻,故对杨某、梅某某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物业服务中心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杨某、梅某某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其未按时支付物业费,且杨某、梅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杨某、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杨某、梅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物业服务中心主动变更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亦减轻了杨某、梅某某的负担,本院予以尊重。综上,***物业服务中心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梅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物业服务中心物业费10201.6元(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及滞纳金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物业服务中心已预交],由杨某、梅某某负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杨某、梅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阴****物业服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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