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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廖XX涉嫌贩卖毒品案 | 所内 案号 |
(2011)金律刑字第068号 | 法院案号 |
(2011)锡法刑初字第344号 |
类别 |
刑事案件 | 地点 |
无锡锡山区 | 时间 |
2011年 |
承办律师 |
虞晓锋 | 协办律师 |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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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当事人 |
XXX | 代理人 |
XXX | 单位 |
锡山区公安局 |
XXX | XXX | 锡山区检察院 | |||
案由 |
1、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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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状态 |
1、2011年10月9日 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辩护; 2、2011年10月10日 向锡山公安局提出会见申请,同日至无锡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廖某;(会见相关内容不便在网上公布当事人家属如果需要咨询请当面咨询);会见纪要: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3、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案件经过并分析案情是否构成犯罪;如过程犯罪的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2011年11月10日 会见被告人廖某(告知案件已经至检察院并告知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4、2011年12月2日 会见被告人廖某(告知其犯罪情节应当构成从犯而因从轻处罚,虽然检察院不认定是从犯但是律师认为依法应当构成并告知在庭审中律师会据理力争) 5、2011年12月5日 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中辩护人虞律师与公诉人就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论,最终经过合议庭认定应当构成从犯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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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日期 |
2011年10月9日 | 结案 日期 |
2011年12月7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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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 | 审级 |
一审 | 主审 法官 |
唐洁 |
审判 结果 |
1、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2、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3、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并处以罚金3000元; 以下是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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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日期 |
2011年12月10日 | 立卷人 |
虞晓锋 | 保存 期限 |
十年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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