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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林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所内 案号 |
(2012)金律刑字第14号 | 法院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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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民事案件 | 地点 |
无锡滨湖区 | 时间 |
2012年 |
承办律师 |
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 | 协办律师 |
沈萍 |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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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当事人 |
XX | 代理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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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
案由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锡刑事专业律师虞晓锋给你分析: 1、法律规定: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3、如果是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何处罚: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本案的最新进展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林X仅仅是个普通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也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执照等相关开业手续,林X也是经过应聘才进入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仅仅1500元左右,虽然其参与了吸收存款的行为但是我们要理清的是,其不能算是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那些吸收来的存款,林X是不能经手的,她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所以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在接受该案后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并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安排会见,在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林X的案情陈述后经过分析认为公安机关把林X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进行处理是欠妥的但是还是需要进行批评教育。 该案在经过刑事拘留阶段后由滨湖区公安局移送滨湖区检察院提请批捕,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慎审查并采纳了无锡律师虞晓锋的上述几点法律意见决定对林X不批准逮捕,现当事人林X已经被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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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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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结案 日期 |
备注 |
无锡律师,无锡刑事辩护律师,无锡刑事专业律师,无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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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 | 审级 |
一审 | 主审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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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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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日期 |
立卷人 |
虞晓锋 | 保存 期限 |
十年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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