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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许xx涉嫌合同诈骗罪 | 所内 案号 |
(2012)金律刑字第20号 | 法院案号 |
(2012)锡法刑二初字第0166号 |
类别 |
刑事案件 | 地点 |
无锡锡山区 | 时间 |
2012年 |
承办律师 |
虞晓锋 | 协办律师 |
李婷 |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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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当事人 |
XXX | 代理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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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
案由 |
1、合同诈骗罪 无锡律师虞晓锋作为无锡专业刑事律师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分析: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进行明确所以现在对此认定各地规定不一,按照本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与相关法院进行沟通,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参照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理,现在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6个月,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诈骗数额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 3、诈骗数额达50万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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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状态 |
1、该案自2012年4月19日受理后虞律师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2、该案经过虞律师的了解,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 3、该案件经过律师在法庭上艰苦卓绝的和公诉人进行辩论已经结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涉嫌的第1、5、9笔合同诈骗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现判决被告人许良江3.6年有期徒刑(如果不采纳律师的观点的话可能会判处10年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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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日期 |
2012年4月19日 | 结案 日期 |
备注 |
无锡律师,无锡刑事律师,无锡辩护律师,无锡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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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 | 审级 |
一审 | 主审 法官 |
刘青新 |
审判 结果 |
注:该案件经过律师在法庭上艰苦卓绝的和公诉人进行辩论已经结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涉嫌的第1、5、9笔合同诈骗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现判决被告人许xx3.6年有期徒刑(如果不采纳律师的观点的话量刑将在10年上有期徒刑)以下是判决书的在线链接欢迎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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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日期 |
立卷人 |
虞晓锋 | 保存 期限 |
十年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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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如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与承担律师进行沟通联系,我们必将第一时间进行答复 律师电话:13606178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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