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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朱X涉嫌组织卖淫案 | 所内 案号 |
(2012)金律刑字第23号 | 法院案号 |
(2012)新刑初字第0353号 |
类别 |
刑事案件 | 地点 |
无锡新区 | 时间 |
2012年5月 |
承办律师 |
虞晓锋 | 协办律师 |
李婷 | 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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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当事人 |
朱X | 代理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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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一、涉嫌组织卖淫罪(无锡律师虞晓锋就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罪名进行以下必要的说明:) 1、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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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状态 |
1、刑事拘留阶段; 2、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就本案的相关具体情况与事实与犯罪嫌疑人本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将相关的法律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了法律帮助。 3、案件已经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准备公诉;2012年7月10日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已经向主办检察官递交委托手续并且复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4、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将于近期会见被告人朱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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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日期 |
2012年5月14日 | 结案 日期 |
2012年11月8日 | 备注 |
无锡律师,无锡刑事律师,无锡刑事辩护律师,无锡专业律师 |
审理 法院 |
无锡市新区法院 | 审级 |
一审 | 主审 法官 |
于百平 |
审判 结果 |
经过本案主办刑事律师虞晓锋的辩护法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应构成介绍卖淫罪,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四千五百元(如果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最低在5年以上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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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日期 |
立卷人 |
虞晓锋 | 保存 期限 |
十年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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