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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律刑字第26号 王X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件进展信息一览表
案件 名称
王X涉嫌贩卖毒品罪
所内 案号
(2012)金律刑字第26号
法院   案号
类别
刑事案件
案发 地点
无锡南长区
案发  时间
2012年4月
承办 律师
虞晓锋
协办 律师
助理
对方
当事人
XX 被害人
代理人
单位
xxx 被害人
案由

一、贩卖毒品罪(无锡律师作为专业的无锡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相关问题作以下相关解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锡刑事律师虞晓锋认为:刑法的规定是笼统的,其对于不满十克冰毒(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的处罚规定较为笼统,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10克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有规定了情节严重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对此各地的掌握就不尽统一,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情节严重各有各的说法,无锡律师虞晓锋在长期的办案中与司法机关的沟通经验来看一般司法机关认为冰毒或者海洛因数量超过3克或者贩卖毒品次数超过3次的就会被认为情节严重,当然如果在归案后有自首情节或者立功之类的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可以认为不是情节严重。

   在无锡律师虞晓锋办理的众多贩毒案件中一般来说不可能少于10克但是偶尔也有低于10克的贩毒案例,其中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涉嫌五次贩毒攻击3.85克冰毒,最终被判决3年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判决惯例。

案件
状态
受案
日期
2012年5月24日
结案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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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
审级
一审
主审
法官
审判
结果
归档
日期
立卷人
虞晓锋
保存
期限
十年
通知

重要提示:如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与承担律师进行沟通联系,我们必将第一时间进行答复        律师电话:1360617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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